皖政辦秘〔2023〕2號
各市、縣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《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》(省政府令第272號)和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》(省政府令第307號),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,經省政府同意,自2023年3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附件: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表
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
2023年1月19日
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.pdf